民生不易,“小错重罚”之风不可行!
2024-03-31 23: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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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哲学家邵雍对民生问题特别关注,他认为国家的繁荣兴衰与长治久安,关键是民心的向背,而民心向背的关键,是为政者对民生问题的重视程度。邵雍在《洛阳怀古赋》中提出的治世方略与警世格言发人深省:“士可杀不可辱,民可近不可下。上能抚如子焉,下必戴其后也。”“以峻其刑罚,欲民不犯而民愈犯;厚其赋敛,欲国不竭而国愈竭。” “ 功德在人也,不在天也,可修而得之,不修则不得” 。他在《渔樵问对》指出:“夫天下将治,则人必尚行也。天下将乱,则人必尚言也。尚行则笃实之风行焉,尚言则诡谲之风行焉。天下将治,则人必尚义也。天下将乱,则人必尚利也。尚义则谦让之风行焉,尚利则攘夺之风行焉。”他在《伊川击壤集序》中写到:“古者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是覆载在水也,不在人也。载则为利,覆则为害,是利害在人也,不在水也”

      邵雍作的《安乐窝铭》论证了王政与民生的关系:“ 安莫安于王政平,乐莫乐于年谷登。王政不平年不登,窝中何由得康宁?”  


民生不易,“小错重罚”之风不可行!

     针对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的“四川宜宾卖菜大姐转行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元”事件,央广网3月29日推出相关报道,对这起“小过重罚”事件连发三问:是否有法律依据?罚款是否过重?为何屡惹争议?让这起“小过重罚”事件再度冲上热搜,引发更大范围内的讨论和关注。

    今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就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硬性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

     近年来,类似的“小过重罚”事件频频曝出,几乎每次出现都会引发舆论强烈关注。那么,近年来都有哪些“小过重罚”的典型事件?事后有关部门是如何认定并果断地强力纠偏的?“小过重罚”事件为何屡禁不止?如何在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上游新闻根据公开报道进行了梳理。

宜宾卖菜大姐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款22万

央媒连发三问: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偏重?

     据媒体报道,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因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

采耳店店主李女士认为处罚金额太高了。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当事采耳店店主李女士称,她原本靠卖菜为生,为增加收入,筹钱加盟了一家耳部护理店,营业两周仅获利500元。因不知开采耳店要申请许可,也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拿不出钱缴纳罚款,以为关门就可以了,没想到会被追加罚款,还被告上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表示,相关罚款“有法可依”。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到店查实,一名员工正在给一老年顾客提供滴耳和按摩耳朵服务。2023年6月19日,该局对涉事采耳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该店涉嫌非法行医,决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月29日,央广网推出相关报道,对这起“小过重罚”事件连发三问,引发关注。图片来源/央广网截图

    3月29日,央广网就此事刊发报道《耳部护理店“获利500罚款22万”处罚是否得当?》,对相关方面连发三问:卫健局罚款并申请强制执行是否有法律依据?22万元罚款是否处罚过重? “小过重罚”为何屡惹争议?

    文章援引专家观点称,诊疗活动具有一定专业性,一般公众难以准确认知,为避免争议和误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收集证据,对当事方是否真正实施诊疗活动进行认定和告知。专业律师也认为,此次处罚有过度责罚的嫌疑。店主并非知法犯法且获利数额较小,执法应考虑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不可生硬执法,使执法脱离实际。

    文章指出,执法部门实施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机械执法和“一刀切”。

3月22日,这起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

洛阳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11万

   法院裁定不强制执行,还发出“人性化执法”的司法建议

   卖菜获利21元,却被罚款合并11万元。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一位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2023年6月,该起行政非诉案件已生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据报道,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了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销售额为198元,获利21元。行政机关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西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蔬菜摊销售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蔬菜总销售收入仅为198元。本案中,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姜某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

    期间,西工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西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生效后,西工区法院还发出司法建议,就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

榆林夫妻店卖5斤芹菜被罚6.6万

    国务院督查组质问市监局:过罚相当不?

    2022年8月,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陕西榆林,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督查中。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罗某夫妻在陕西榆林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2021年10月,他们购进了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罗某夫妻接到检验报告,称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剩余的5斤芹菜,夫妇俩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店主表示,自己肯定有错误,但对于高额处罚他无奈道:“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6万多?”

     相关报道中,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延艳东答:“不相当。我们今天讨论芹菜这个案值,确实还是有点问题。一般一个经营者一年的销售额能有多少?罚六万多元,在处罚上有点过罚不当。”

    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陈晓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福州老农卖芹菜赚14元,举报立功仍被罚10万

    法院称处罚畸重程序违法,不予强制执行

    获利14元罚款10万元?2023年6月,福州当地媒体披露,福州市闽侯县一名老农几年前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

   基层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不讲“温度”。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据媒体报道,2019年9月11日,家住福州市闽侯县的陈依伯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花122.5元买下70斤芹菜。陈依伯随后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卖给批发商行,赚了14元。隔天,市场监管局抽检了该超市的这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纳了陈依伯的立功表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因陈依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明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且该案行政程序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大庆一商贩土豆每斤涨6毛被罚30万

    市监局认为哄抬物价处罚合理,商贩称不公平

    2022年8月底,黑龙江大庆一经营者进价1.2元/斤的土豆,销售价格从1.4元/斤涨至2元/斤被罚3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

     据报道,当年8月20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农批城内王三土豆经营部存在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经查,该经营部进价1.2元/斤的土豆,售价从1.4元/斤涨至2元/斤,最高进销差价率达66.66%。执法人员认为,王三土豆经营部利用其经营规模优势,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恶劣,拟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大庆王三土豆经营部王先生对媒体称,30万元的处罚对自己不是一笔小数目,他不太认可这个处罚,觉得不公平。他说,门店只销售土豆,店面租金为6万元一年,他曾以2元一斤的价格卖出了4千多斤土豆。

     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这是家批发商。要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必须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处罚是合理的,这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依据。

   “小过重罚”事件为何频频惹争议?

     近年来,类似上述的“小过重罚”事件屡有报道,也多次引发争议。这类案件的共性,往往是涉案金额少,涉案人大多属于无心之失,但收到的罚单却数字惊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分析称,“小过重罚”之所以屡次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因为有些法律规范过于“一刀切”,没有区分企业等市场主体和普通个人偶发的违法行为,以前者(企业)为对象制定的规则,不免处罚过严。二、个别执法部门机械执法,狭隘理解裁量基准,没有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导致部分执法活动有悖法理,更无视情理。三、个别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普法,以执法代替普法,没有充分引导企业和群众合法合规经营,重事后处罚,却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管和社会公众感受。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小过重罚”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是机械执法,忽视《行政处罚法》作为“总则”的作用。

      他说,《行政处罚法》相当于所有行政处罚的总则,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近年引起争议的多起“小过重罚”案件,几乎均是未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造成的。比如福州闽侯老人卖芹菜被罚案中,法院已查明老人并非职业菜贩,也不知晓芹菜不合格,获利金额极低,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

     动辄几万元罚款的“小过重罚”,处罚金额不符合群众朴素的认知,表面上是依法处罚,实际上不利于让执法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

     如何在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

     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要怎样去平衡执法“力度”与“温度”,才能做到既能严格执法,又不会过度损害中微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利益?

      卢义杰认为,保护食品安全与维护营商环境不是矛盾的,如果在个案中产生矛盾,通常问题不是出在法律上,而是出在机械适用法律上。他建议,一是精准适用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但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情形,也要坚决适用,大胆、精准地发挥行政处罚法的总则功能,扭转机械执法的错误理念,对“小过”行为进行包容审慎监管;二是建立容错机制,避免动辄无端质疑执法人员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所谓动机,同时减少设置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某种意义上,为一线执法人员松绑,也就是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松绑;三是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从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个维度,对“小过重罚”的执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小过重罚”,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表示,法律要严禁行政机关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相关法律有必要对处罚标准、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条款进一步细化,避免自由裁量弹性过大。

     今年2月,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介绍,上述《意见》针对当前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一方面,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换句话说,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处罚要精准,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不能直接用最高额或者最高一档来实施罚款;要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把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另一方面,就是两个“严禁”,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另外,要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上游新闻综合央广网、法治日报、澎湃新闻、中青网、辽沈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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